关于开展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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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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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和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的《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要求的,均可自愿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08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 三、申报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必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注册登记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经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05年度至2007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2007年度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重的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说明; 5、经中介机构鉴证的2005年至2007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高新技术产品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装订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注册登记表》按网上格式打印,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硬皮装订,封皮、书脊写明申请单位名称。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1)材料总目录; (2)企业注册登记表;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含: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 (三)网上提交材料。企业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并通过网络系统将申报材料上传至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报送纸质材料。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于10月15日前报送到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74号312室。联系人:刘宝铭 联系电话:0451-53642267。 六、其它事项 (一)为切实把握认定条件和标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企业申报材料质量,地方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需认真联合做好对辖区内企业的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 (二)在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省科技厅产业带处、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此外,为了便于解答企业在认定过程存在的问题,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设立了两个QQ交流群5466409 ,7478611(企业:实名制);我省则建立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论坛:http://hljhj.hljkj.cn/htebbs。 联系人:省科技厅产业带处:朱 波 电话:0451—82628432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刘宝铭 电话:0451—5364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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