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论坛:

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
作者:税务部   发布时间:2008/10/31 19:11:14
    纳税人在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后,如果发现其不再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税务机关应当如何进行处理?这是征纳双方一直头痛的问题。由于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一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依据,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中难以适从,在具体处理上也不尽一致,有的是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的则继续维持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既给税务机关的执法带来了困扰,也容易引起纳税人的质疑。下面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谈谈个人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不得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时的税务处理
  随着依法治税观念的不断深入,纳税人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正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规定便应运而生了。透过简短而似曾相识的寥寥数语,其实恰恰折射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法律效力的正确回归。通过这样的规范,可以彻底改变税务机关在此问题上有法不依的被动状况,从而大大降低基层在这一问题上的执法风险。
  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而言,它体现了取消资格从宽、取消条件多样的特点,其目的在于解决一定时期政策执行中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税务机关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弊端认识不够。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相比较而言,不得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法律层级更高、出台时间更新,按照法律优位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对其优先进行适用。
  因此,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税务机关的正确作法是区分三类不同对象分别进行不同的处理。
  (一)对于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于暂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符合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对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在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结束后,凡不符合财税[2005]165号文中四个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新闻来源:龙祥   浏览次数:3717
】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