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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用非货币财产作为首次出资?
作者:龙祥审计部   发布时间:2008/11/3 9:27:39
    由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已经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公司运行的新准则。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次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另外,同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于新公司法的实施,国务院也同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由于新的公司没有正式成立,接收非货币资产的产权主体尚不存在,似乎无法办理投入非货币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如果没有产权转移手续,就无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那么,公司法规定可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出资形式岂不无法实施,或者在侧面禁止了以非货币资产作为首次出资呢?
    我们认为,股东或发起人为成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出资可以是非货币资产,但是,这些非货币资产的,必须是机器设备、存货物资等无须有关机关办理产权手续的资产,而不能是房屋、土地、车辆、专利权等有明确办理产权登记机关的资产。股东或发起人以机器设备、存货物资等作为首次出资的,必须由股东或发起人与拟设立的公司(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该手续是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交工商管理部门的文件之一,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时,也应出具该手续,否则,会计师也不能出具验资报告。而房屋、土地、车辆、专利权等有明确办理产权登记机关的资产只能用于后续出资。
新闻来源:龙祥   浏览次数: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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