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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
作者:龙祥税务部 发布时间:2008/11/7 9:18:28 |
1988年公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但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88)财税字第260号],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对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在条例第二条中增加了一款:将条例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定义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即: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应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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