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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房产税问题 | 
| 作者:龙祥税务部   发布时间:2008/11/7 9:19:27 |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房产,应按1951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房产税。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或单位,其房地产税的征免,也按上述规定执行。房产税的征收地区,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原来的城市房地产税(财字[1951]第133号)。 | 
| 新闻来源:龙祥   浏览次数:2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