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文件: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1/25 16:53:01 |
财税〔2008〕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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