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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评估中应特别关注的十大问题——问题三:未完项目问题 |
作者:龙祥 发布时间:2008/10/5 15:14:23 |
国有企业在改制时的未完项目,主要包括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以及尚未完工的工程项目。
其中,在合理估算其能够实现的权益时,还要根据实现权益的时间进度和风险程度综合进行折现。比如,某国有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前已签署了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将其所拥有的商标进行普通许可他人使用,截止评估基准日,商标许可使用费尚未收取,该国有企业账面并没有反映该合同的有关事项,但对于该国有企业而言,在评估基准日,其收益是确定的、是可准确计算的,而其义务的履行所需成本很低(即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甚至可忽略不计,因此,在评估时应将这些可计算的收益作应收款增加处理,同时对合同对方的信誉和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分析,进而对该应收款进行评估定价。 二、 尚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包括尚未开发的空置地块、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尚未结算的合建工程或合作项目。 1、对尚未开发的空置地块,应结合其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选用合适的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对具体规划条件明确的熟地,应优先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对尚未开发的空置地块进行评估时,应慎用基准地价修正法,因为有些城市的基准地价其实并非系各级别或均质区域内各用途的平均价格,而实质是政府出让地块时的出让金底限,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将很有可能导致低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对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应先综合考虑其形象进度及形象进度对应的未完工程的义务归属,再确定相应的评估技术途径。对形象进度对应的未完工程义务由改制前国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履行的,应按完工工程进行评估,同时根据完工期限及完工工程价值实现风险进行折现后求取评估值。对形象进度对应的未完工程义务由改制后的主体履行的,按一般在建工程进行评估。 (1)、对以利润分配方式进行分配的合作项目,评估时,若国有企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且合作建设项目的利润及其实现风险均可测算的,应预测该国有企业能够分得的利润,并根据实现该利润的周期及风险进行折现后相应确定评估值;对合作建设项目的利润及其实现风险可测算,国有企业的义务虽尚未履行完毕但尚余义务对应的金额能够准确计算的,应预测该国有企业能够分得的利润,并根据实现该利润的周期及风险进行折现后的价值,再扣减尚余义务对应的金额作为评估值;若国有企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且尚余义务对应的金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或合作建设项目的利润及其实现风险无法预测的,可不需作出具体的评定估算,但仍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该合作事项及无法进行具体评定估算的原因。 (2)、对以成果分配方式分成的合作建房项目,若国有企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且其未来将分得的房产售价及售价实现风险均可预测,应预测该国有企业能够收回的售房款,并根据实现该售房款的周期及风险进行折现后相应确定评估值;对未来将分得的房产售价及售价实现风险可测算,国有企业的义务虽尚未履行完毕但尚余义务对应的金额能够准确计算的,应预测该国有企业能够收回的售房款,并根据实现该售房款的周期及风险进行折现后的价值,再扣减尚余义务对应的金额作为评估值;若国有企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且尚余义务对应的金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或未来将分得的房产售价及售价实现风险无法预测的,可不需作出具体的评定估算,但仍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该合作事项及无法进行具体评定估算的原因。 (3)、对以固定金额分成的,可直接将国有企业该分得的固定回报转作应收账款处理,然后对合同对方的信誉和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分析,进而对该应收款进行评估定价。此时,若国有企业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但尚余义务对应的金额能够准确计算的,应在应收款评估值的基础上扣减尚余义务对应的金额;若国有企业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且尚余义务对应的金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不需作出具体的评定估算,但仍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该合作事项及无法进行具体评定估算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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