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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公司首次是否可以房产和车辆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
作者:王瑞杰 发布时间:2009/3/9 14:55:26 |
按照新《公司法》和新《验资指南》,新设立的公司,首次出资不能以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产和车辆等非货币性资产,但是可以通过分期出资来解决。具体原因如下: 一、新旧验资指南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不同规定 所谓新验资指南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6年11月1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所谓旧验资指南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1年6月26日修订,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 旧验资指南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对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检查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是否签署了在规定期限内办妥过户手续的承诺函;对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检查知识产权是否办理产权登记转让手续,非专利技术是否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是否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国家允许在企业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理完毕的,检查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是否签署了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手续的承诺函。” 新验资指南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办理。”新验资指南还特别强调:“这里需要注意,无论是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对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注册会计师都应当检查上述出资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于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归属于被审验单位。” 新旧验资指南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不同规定将导致验资时出现不同的审验结果,根据旧验资指南的规定,出资者以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可以先不办理过户手续,而只须签署了在规定时间内办妥过户手续的承诺函便可通过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新验资指南则不同,根据新验资指南的规定,出资者以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必须办完过户手续才能通过审验,才能出具验资报告。 二、新验资指南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表现为不同的适用性 新验资指南在第五章第一节本准则适用范围及例外事项中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业务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新验资指南的条文看,新验资指南既适用于内资企业又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然而,实践中新验资指南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是行得通的,而在内资企业中却是行不通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公司制企业的法律有两类,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它规范的是国内投资者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内资企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合并简称《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范的是一方或全部由境外投资者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为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法》与《外资企业法》对企业设立时首次验资的时间分别做出不同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内资企业设立验资时首次验资是在企业依法成立之前进行的,验资是内资企业成立的前置条件,先验资后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按照新验资指南的规定,当投资者以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才能进行验资。企业在成立前办理过户手续将遇到诸多法律障碍。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交通道路安全法》、《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当投资者以土地、房屋、机动车辆、专利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办理过户手续时,作为被投资的企业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真实性,才能过户到企业名下。这些法律对新验资指南构成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使得新验资指南的规定在内资企业的首次验资中行不通。新验资指南等于用另外一种方式宣告:内资企业首次验资时是不能用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只能用货币和不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情况则完全不同,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并不需要验资,而是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成立、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进行首次验资。这时,如果投资者以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因已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得以顺利进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因此,新验资指南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完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三、新验资指南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对规避验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前面分析,表面上看新验资指南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不适用内资企业首次验资,似乎为内资企业首次验资设置了一道障碍。其实,正是这种不适用,正是这道障碍起到规避验资风险的作用。 比较新旧验资指南不难发现,在旧验资指南规范下,对须过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审验以及审验后出具的《验资报告》是隐藏着一定风险的。按照旧验资指南的规定,在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便可通过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其实质是出资人投入的非货币财产在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出具了《验资报告》。 资本金是否到位是验资业务的重要审验内容,也是判断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的重要依据。资本金到位的标志是指投资者缴付的出资企业已经实际收到,其产权已经由投资者转移到企业,经会计人员确认符合入账条件,一方面登记到有关“资产”账户,一方面登记到“实收资本”账户。 当投资者以土地、房屋、机动车辆、专利等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其产权仍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转移到企业,也就是说资本金并没有到位。可是,在旧验资指南规范下注册会计师竟然通过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范本是这样陈述的:“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知识产权出资××元。”这样的审验结论是缺乏证据支持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土地、房屋、机动车辆、专利权等实行登记发证制度,经政府相关机构登记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专利权证书》是所有权人(土地为使用权人)拥有该项资产的法律凭证。在验资的时候,投资者提供的产权证明还没有过户到被投资企业名下,无法证明被投资企业“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针对这个问题,旧验资指南在验资报告范本中加入这样一段陈述:“截至×年×月×日止,以房屋和专利权出资的甲方尚未与贵公司办妥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但甲方与贵公司(筹)已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月内办妥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 承诺,能够成为验资报告免责的依据吗?不能,因为承诺对于诚实守信者是能够兑现的,而对于企图虚假出资者则是一纸空文。即使承诺能够得到兑现也是未来的事,改变不了在验资截止日这个特定时点资本金没有到位的事实。 显而易见,在旧验资指南规范下出具的验资报告是隐藏着风险的,为了规避这一风险,新验资指南对旧验资指南进行了重大修改,新验资指南是对旧验资指南的进一步完善。 四、新验资指南出台的背景 新验资指南是在《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相继修订后而修订的。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相比,对公司设立条件做出许多宽松的规定: 1、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 旧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必须在企业依法成立前,一次足额到位。 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仅需3万元,这对广大投资者来说是可以做到不依赖须过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有能力用货币完成首次出资。在这一背景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等条款。从而,为修订旧验资指南铺平了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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