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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作者:龙祥税务部   发布时间:2009/4/9 9:12:55
    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交费构成。基本养老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且允许税前扣除。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的企业才能建立。  
    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首次在税收法律层面上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表示鼓励和支持。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同时,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规定上,并没有具体涉及税前保险扣除的问题,而根据该法制定的《条例》,则进行了明确。有关专家称,虽然《条例》第三十五条没有规定具体的准予扣除比例,但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税收法律层面上对补充养老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表示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
新闻来源:龙祥   浏览次数:4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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