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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的报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09/5/5 20:37:08

纳税服务司:
    现将我省纳税人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大厅咨询岗位、电话咨询等途径咨询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请问在地税局代开交通运输业发票需要哪些证件、税率是多少?
答: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为单位或个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运输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5.8%综合征收率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二、我有一套闲置住房想交易,请问2009年对二手房交易相关税费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08〕17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怎样办理停业?
答:应当在停业前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能超过1年。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时,应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有关情况,并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四、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需要什么材料?
答: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代开,代开时必需持以下有效证件:
(1)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租赁合同或协议(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请问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乘以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即为应纳税额。

六、我是外商投资企业,以前没有征收过房产税,听说从今年开始征收,想问问今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2008年国务院第546号令,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七、我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八、请问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举办学习班、培训班而取得的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无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收入,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请问哪些人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纳税申报?
答: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请问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
答: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包括风、水、火、震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征的。

十一、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企业转让产权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无形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十三、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费一次性收取。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缴纳营业税的税率为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实际上只发生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此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十四、转让林地使用权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单位或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十五、代开建安业发票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代开建安发票需要携带建安合同、工程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六、有些企业每月只为职工发放工资的80%,剩余20%由企业在年底对其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绩效考核,按其考核成绩给予发放,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
答:因企业对其实行绩效考核,按其考核成绩决定发放剩余20%与否,故此部分收入具有奖金性质,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应将其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十七、企业动迁民宅建造厂房,所支付的动迁补偿费,如何缴纳税款?2008年后有什么变化?
答:国家征用土地(财政支付补偿费)及棚户改造,被迁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动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应征收营业税。2008年起除棚户改造外,房地产企业动迁民宅建造厂房,被迁居民取得的动迁补偿费,按国家和省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规定确定征免税。

十八、单位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可否在已提取的应付福利费里列支?
答:应付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不含旅游费用,不可以在已提取的应付福利费里列支。

十九、国家机关自用车辆是否要缴纳车船使用税?
答:根据车船税条例的规定,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受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取消了原车船使用税的一些减免规定,因此,从2007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拥有的车船开始缴纳车船税。

二十、行政事业单位的残疾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已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如能减免需要什么手续?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享受减征政策,对应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三年以内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可携带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残疾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减免证明方可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上面提到的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即企业上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各月从业人员人数)/12;“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20%的税率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额。

二十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具体: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二十三、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否指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如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是否在预缴申报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暂按《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填报,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予以纳税调整。

二十四、企业或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政策措施,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企业汇总个人捐赠款上交时,应要求接受捐赠的机构出具明细捐赠证明或捐赠票据后附捐赠明细。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政策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
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和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十五、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的口径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二十六、某纳税人(自然人)年收入超过12万,户口所在地在A地,工作所在地在B地。该纳税人应该在哪里纳税申报?
答:依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据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纳税申报地点,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B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十七、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十八、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管理还是地税管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2009年1月1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十九、个人出售居住用房如何纳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三十、房屋出租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房屋出租缴纳税款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财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四)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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