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文件:
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1/26 8:49:21 |
国税函[2009]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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