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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
作者: 发布时间:2010/2/25 8:48:11 |
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为全面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工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将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法律依据 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进行。 二、汇算清缴范围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期限 纳税人应在2010年5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告、涉税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等,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四、汇算清缴法律责任 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鉴证报告,并对汇算清缴申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汇算清缴管理与服务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及所属区、县(市)地税局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部署、管理与服务工作,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审批资料、备案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和检查。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各级地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向纳税人指定、推荐或变相指定、推荐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不得要求纳税人必须出具《鉴证报告》。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及时进行投诉和举报,市地税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投诉举报电话:0451--84278554) 为使广大纳税人更好的掌握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纳税人需按照辖区地税机关的通知要求,参加汇算清缴培训,地税机关将免费发放由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可以通过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hrbtax.gov.cn/)、12366声讯服务系统等,咨询有关汇算清缴税收政策和涉税事项。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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