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文件: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1/24 19:37:22 |
财税[2011]11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新闻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1774 |